社團法人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 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三屆第十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屆第十三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通訊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社團法人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了精進老年精神醫學之知識、技能與專業水準,使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成為具備失智症與老年相關之精神疾病專家,參與老年精神醫學相關的鑑定、服務、教學與研究工作,特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署公佈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工作,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章 申請甄審之資格
第 二 條:凡申請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一、持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醫學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接受符合本會老年精神醫學專科醫師訓練之前須完成入會申請,參加甄審專科醫師時須繳清學會相關所有費用。
三、申請者須在本會認定之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符合本會老年精神醫學住院醫師訓練要件之專科醫師訓練至少一年,且領有證明者始能參加甄審考試。
第三章 甄審方式及範圍
第 三 條: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舉辦一次,考試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第 四 條:筆試試題採選擇題方式,其內容範圍包括老年人的生理、神經學、心理、社會、流行病學與長期照護概念、老年人的面談技巧、身心功能評估方法(含實驗室、影像學檢查、一般心理測驗、神經心理測驗與日常生活活動功能之變化)、相關鑑定、失智症與老年常見精神疾病之診斷與治療(如老年憂鬱症與情感性精神疾病、老年期精神病、譫妄、老年焦慮疾病與調適障礙、老年物質使用疾病、老年失眠、老年人格疾患及其他老年相關精神疾病課題)、老年精神疾病用藥及其他老人照護相關之知識與技能等,以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學會認可的老年精神醫學教科書為主。
第 五 條:口試試題採問答題方式,其內容範圍包括筆試內容相關知識之實務。
第 六 條:專科醫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章 申請甄審之程序
第 七 條: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口試日期、考試地點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第 八 條: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第 九 條:參加甄審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一、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表。
二、報名表提及之相關文件。
三、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第十條: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結果。
第五章 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九人,任期3年,第一屆其中三分之一任期一年,另三分之一任期二年,後三分之一任期三年,此後每年改聘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並得連續受聘;甄審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本會專科醫師資格者。
二、從事老年精神醫學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第十二條:甄審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報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
第十三條: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申請甄審者之資格。
二、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三、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四、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六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第十四條: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第十五條: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有關老年精神醫學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110分以上,其中論文著作學分以22分為上限,論文著作學分上限之限制適用於民國104年以後(含)換證之專科醫師。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第十六條:本會主動於各專科醫師證書到期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各專科醫師申請展延事宜。
第十七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專科醫師如遇特殊狀況(出國、重病…等),以致繼續教育積分累計不足,可在證書到期三個月前提出說明,申請延長累計積分期限,經甄審委員會核可後,可延長累積積分期限至多為一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專科醫師甄審、證書發給、成績複查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至少保留二年;但筆試及格成績需補行口試者,應至少保留五年。
第二十二條:有關專科醫師甄審,凡本原則未規定者,參照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民國102年參加甄審筆試考試不及格者,其筆試考試資格得保留二年至104年; 民國102年參加甄審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至104年。
第二十四條: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須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