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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訂社團法人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綱要公告
2018-01-15
修訂社團法人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綱要
說明:
一、依據社團法人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一○七年一月六日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二、
新增條文第六條2.6.至2.8.
,如下:
2.6. 自110年度起,訓練醫院申請定期評鑑時,必須要有三年內以醫院名義發表之論文。訓練容額
為一名,則須提出一篇核心指導醫師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老年精神醫學相關之original
article或review article;訓練容額為兩名,則須提出兩篇。case report、brief report 、letter to
the editor及case series各可抵0.5篇。
2.6.1. 三年內之論文之認定算法:以110年度評鑑為例,則採計之期程為107年1月1日至110年
3月,以此類推。
2.6.2. 論文之認定規範為:(a)POSTER不認定。(b)論文:本項所指老年精神醫學相關論文,
原則須刊登於下述之學術性期刊:國內期刊以科技部優良期刊、醫學會期刊(台灣精神
醫學雜誌、台灣老年學暨老年醫學雜誌)為限,國外期刊以Medical Index、Medline、
Engineering Index(EI)、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Data- base(T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等為限。
2.7. 訓練醫院未達第六條 2.6.所列標準,且未於訓練醫院有效日期到期前完成補件者,取消訓練
醫院資格。
2.8. 因未達第六條2.6.之條文所列標準,被取消訓練醫院資格者,重新申請訓練醫院時,其論文資
格須同時符合條文第六條1.及2.6.之規範。
■原訓練醫院:106 年度之前已認定之訓練醫院,其訓練醫院有效期限於111年6月30日到期者,為第一梯次適用新制者(須符合第六條2.6.至2.8.之修訂條文)。
■新申請訓練認定醫院:106 年度之後認定之訓練醫院,其訓練醫院有效期限於111年6月30日到期者(意即108年度通過訓練醫院認定評鑑),為第一梯次適用新制者(須符合第六條2.6.至2.8.之修訂條文)。
附加檔案:
N2018115155753_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綱要-20180106修訂通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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