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社團法人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綱要修訂公告

【公告】社團法人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綱要修訂公告

依據104年6月27日第四屆第五次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九條:

各認定醫院接受符合資格者申請參加老年精神醫學專科醫師訓練時,於每年八月底前

或於受訓醫師訓練課程開始日前後之二個月內,掛號郵寄相關資料向本會報備並由本

會審核受訓醫師資格。報備時須繳交之資料如下:

6. 協同訓練醫院(機構)異動檢附資料(表八)

7. 各受訓醫師之訓練內容概要表,表列其每月受訓單位及場所(如表七)。相關資料,

    由本會審核通過後發予許可證明,爾後受訓醫師才可參加本會專科醫師甄審。

      8. 上述表一至表四之計畫主持人、核心指導醫師、指導人員(其他老年精神醫學照護團

           隊成員)及協同訓練醫院(機構)無異動,可免繳表一至表四及表八

 

第十條:

如有本綱要第六或第九條所述之訓練計畫主持人、核心指導醫師、受訓醫師及

協同訓練醫院(機構)有異動,認定醫院應於異動後二個月內向學會提出申報。

 

第十三條:

急性住院病房訓練與長期照護機構訓練不得同時進行;老年醫學訓練須在台灣老年學暨老年

醫學會認可之訓練醫院執行。選修科目應有相關專業人員提出訓練證明,並出具台灣老年精

神醫學會專科醫師選修科目訓練證明表單(表九)

 

若有任何疑問請來電或來信詢問,謝謝!

 

電話:(04)2471-6239 

信箱:secretary@tsg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