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修訂公告
依據104年9月19日第四屆第六次理事會議修訂通過(修訂部分以紅色文字作標示):
第 八 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主題須與老年精神醫學相關,若該課程完全沒有邀請院外來賓專家擔任演講者
或評論者(特別評論半小時以上)之專題演 講或討論會活動,不予採記積分。非老精專醫師及
本會邀請之國外學 者專家擔任講師者,積分將以折半為原則。
第十一條
學分認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教委會電子郵件認可函覆後7天內檢具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繼續教
育學分認定申覆表,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 式向本會提出申覆,本會將委由第二位教委會委員進
行學分審核,申 覆以乙次為限。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積分數之認定,以課程時間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點。本會會員於離島執
業期間憑在職證明得申請繼續教育上課積分一點以兩點計。本會會員於花蓮、台東地區執業期
間憑在職證明得申請繼續教育上課積分一點以一點五點計。多天之課程,每期給予之全程總點
數以最多十五點為原則。但全程參加本會年會或國際性老年精神醫學會(如IPA)者,依實際參與
之大會時數之憑證認定之,得最高認定積分為十五點;由本會舉辦之國際性會議得最多三十點
為原則。本會所舉辦之年會固定均給予積分十五點,本會主辦的繼續教育或學術季會半天給予
積分四點、一天給積分八點,本會在台灣精神醫學會學術年會主辦的研討會一場給予積分五
點、兩場則十點,最高為十五點。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前往經本會認可之國外醫學院-醫院或研究機構進修老年精神醫學期滿,一年認定30個
學分,未滿一年依比例原則,但若不足 一個月則不列入計算。得檢具進修(或訓練)證明,或由
受訓單位提出 之訓練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由
本委員會認定之。
【公告】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修訂公告
依據104年9月19日第四屆第六次理事會議修訂通過(修訂部分以紅色文字作標示):
第 八 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主題須與老年精神醫學相關,若該課程完全沒有邀請院外來賓專家擔任演講者
或評論者(特別評論半小時以上)之專題演 講或討論會活動,不予採記積分。非老精專醫師及
本會邀請之國外學 者專家擔任講師者,積分將以折半為原則。
第十一條
學分認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教委會電子郵件認可函覆後7天內檢具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繼續教
育學分認定申覆表,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 式向本會提出申覆,本會將委由第二位教委會委員進
行學分審核,申 覆以乙次為限。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積分數之認定,以課程時間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點。本會會員於離島執
業期間憑在職證明得申請繼續教育上課積分一點以兩點計。本會會員於花蓮、台東地區執業期
間憑在職證明得申請繼續教育上課積分一點以一點五點計。多天之課程,每期給予之全程總點
數以最多十五點為原則。但全程參加本會年會或國際性老年精神醫學會(如IPA)者,依實際參與
之大會時數之憑證認定之,得最高認定積分為十五點;由本會舉辦之國際性會議得最多三十點
為原則。本會所舉辦之年會固定均給予積分十五點,本會主辦的繼續教育或學術季會半天給予
積分四點、一天給積分八點,本會在台灣精神醫學會學術年會主辦的研討會一場給予積分五
點、兩場則十點,最高為十五點。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前往
經本會認可之國外醫學院-醫院或研究機構進修老年精神醫學期滿,一年認定30個學分,未滿一年依比例原則,但若不足 一個月則不列入計算。得檢具進修(或訓練)證明,或由
受訓單位提出 之訓練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
。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由本委員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