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訓練醫院綱要修訂公告

 

社團法人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綱要修訂公告:
106年9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及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一、修訂:

原條文第六條之2.(6)之條文移至第十一條之3.

條文內容未修改。

條文:訓練醫院若屬於同體系,因訓練容額問題,得向本會甄審委員會提出,核心指導醫師數合併計算之申請,經同意後核定之。

二、新增:

(一)新增條文第十一條之2.

條文:整個訓練過程可不侷限於同一訓練醫院,但最多是兩家共同訓練,訓練醫院共同提出申請合併為一訓練單位時,各自皆須為訓練醫院資格。受訓醫師於報備訓練醫院之受訓時間至少占總訓練時間一半以上(含);訓練醫院於同一時間收訓受訓醫師人數不得超過其訓練容額數。須於訓練開始日前報備,除原定之報備資料,並提出一個共同訓練計畫,包括受訓醫師在各醫院之訓練時間分配及班表等。

(二)新增條文第十九條

條文:受訓醫師因故訓練中止,訓練醫院依規定報備,其完成之受訓時數則可保留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