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健康促進委員會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健康促進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為推廣本會健康促進活動,特設立「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健康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章程第23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傳播老人健康促進知識。 二、籌劃本會老人健康促進活動。 三、發展本土化之老人健康促進項目。 四、參與國民健康局老人健康促進政策研擬事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六屆健康促進委員會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健康促進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為推廣本會健康促進活動,特設立「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健康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章程第23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事會通過。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傳播老人健康促進知識。
二、籌劃本會老人健康促進活動。
三、發展本土化之老人健康促進項目。
四、參與國民健康局老人健康促進政策研擬事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