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選委員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九人,任期3年,第一屆其中三分之一任期一年,另三分之一任期二年,後三分之一任期三年,此後每年改聘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並得連續受聘。 甄審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本會專科醫師或有教育部認定講師以上之資格者。 (二)從事老年精神醫學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第 三 條 甄審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
第 四 條 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申請甄審者之資格。 (二)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三)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四)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甄選委員組織簡則
第 一 條 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會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九人,任期3年,第一屆其中三分之一任期一年,另三分之一任期二年,後三分之一任期三年,此後每年改聘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並得連續受聘。
甄審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本會專科醫師或有教育部認定講師以上之資格者。
(二)從事老年精神醫學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第 三 條 甄審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
第 四 條 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申請甄審者之資格。
(二)參與命題、監考、評分、口試及筆試等工作。
(三)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四)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公告後施行,修改時亦同。